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 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 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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