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一、 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 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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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