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1年)
-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4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