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2011年)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 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 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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