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粤高法执函字第5号《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继续参加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对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陈野被当事人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开庭审理工作。之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野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陈野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陈野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在该仲裁庭所作的(94)深国仲结字第47号裁决书上签字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书予以执行。
此复。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4号(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2018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