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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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年)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