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21年)
-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
- 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020年)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