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2013年)
- 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7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7年)
-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