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仅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仅为船员提供就业信息,且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与船员仅成立居间或委托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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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