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仅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仅为船员提供就业信息,且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与船员仅成立居间或委托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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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2023年)
- 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99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