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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