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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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2004年)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