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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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情况的通报(2015年)
-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2001年)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