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洛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