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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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月25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屈万祥兼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副主任的通知(2004年)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
-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