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海上运输”,是指运输航程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运输。
第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索赔人”,是指遭受船舶油污损害,申请基金赔偿或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应急处置费用”是指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令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项所称“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是指为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油污损害,采取合理的预防、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项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渔业、旅游业等单位或者个人遭受的,与船舶油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价值的实际损失。
第四项所称“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已实际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发生的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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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武警江西省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中队“井冈山爱民模范中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年)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