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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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
-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