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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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2004年)
-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 退役军人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