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