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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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 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2009年)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2004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