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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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中越联合声明(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
-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地震局关于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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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