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数量不断上升,在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外来有害生物(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下同)传入的风险有所加大。近年来,由于国际上动植物疫情复杂,而我国的检测手段又相对落后,加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够完善,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频率越来越高,严重威胁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此,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有效机制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危害性的认识,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和及早发现并迅速根除已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沿边地区和外来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要充实防疫检疫力量,周密部署防疫检疫工作。质检、农业、环保、林业、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做到进出境检疫与国内防疫检疫并重,加强国外疫情分析与完善检疫手段、防治方法并重,及时相互通报疫情,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要加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工作,明确应检有害生物种类、检疫与注册要求并根据国际疫情变化及时作出部署,有针对性地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和程序。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检疫意识。要在各驻外使领馆、进境口岸和入境交通工具上,以及引进、调运动植物频繁地区和集散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醒出入境人员自觉接受检疫工作者的查询和查验。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 严格执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要参考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标准、建议和指南,进一步完善我国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修)订相应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体系,及时调整禁止进境动物、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
三、 预防为主,强化风险分析、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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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2001年)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9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