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1.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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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
- 公安部公告――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7年)
-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