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2012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年)
-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