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7月28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