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2018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巴彦淖尔盟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