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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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煤炭送货办法(1966年)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2017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