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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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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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 中俄联合声明(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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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