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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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018年)
-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1984年)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