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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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2022年)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年)
-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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