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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