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23年)
-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