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境口岸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尸体、骸骨包括:
(一)需要入境或者出境进行殡葬的尸体、骸骨;
(二)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骸骨。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入尸体和骸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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