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 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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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2000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