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一、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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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 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