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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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