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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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2年)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