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第四条
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人员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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