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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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公安机关先进模范集体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