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
-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202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及调整襄樊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