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要求,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 积极开展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服务。
(二) 努力提高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发展与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完善我国补充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整合企业年金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年金咨询与管理服务。积极参与职业年金管理。积极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劳动者权益。研究探索以团体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新型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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