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
(二)通讯社;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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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8年)
-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