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
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
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5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200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 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2016年)
- 关于加强嫩江松花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0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