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同意自即日起2年内,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健全与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适应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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