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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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2019年)
-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年)
- 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6年)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