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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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
-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2023年)
- 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