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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