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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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6月)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6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