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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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