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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