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02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质量,维护国务院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现就法规审查的有关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
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要认真研究并按照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经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请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
二、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前或者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要将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及说明送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秘书局,由秘书局就是否符合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等进行复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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