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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