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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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2007年)
-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2017年)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