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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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0年)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