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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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
-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