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印发以来,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标准决策效率和透明度得到提高。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 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中央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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