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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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函(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文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