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主权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由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或地方项目单位负责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反映的原则开展贷款预算管理工作。
分级负责,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还款责任的归属级次实行预算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区别的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的收入、分配和还本付息付费全过程纳入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的,对于因履行担保责任发生涉及预算资金收支的过程实行预算管理。
全面反映,是指全国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的情况,在全国预算(草案)中单独设表反映,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各地区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的情况,在地方同级预算(草案)中单独设表反映,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编本地区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格式见附件),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贷款,由财政部汇总统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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